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的通知
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运行管理,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14年1月2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
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简称“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风险评估实验站职责任务
(一)持续对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进行动态跟踪与风险监测,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收集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保鲜等环节质量安全信息,探测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提出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提示和风险交流等工作;
(四)承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下同)和农业部专业性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委托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科学研究等工作;
(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跟进开展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普宣传、生产指导与消费引导;
(六)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省级(含省)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性技术机构中择优选定。申报风险评估实验站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属于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机构,有较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研究基础;
(二)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和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条件;
(三)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人才队伍。在编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人才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四)依托单位有条件和能力保证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筹建与正常运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全力支持依托单位的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力建设和工作开展。
第四条风险评估实验站站长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熟悉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实验站站长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站可配备1-2名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
第五条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隐患摸底排查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申报和考核认定
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农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分设的省份,统一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牵头,商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统筹规划,联合组织申报。
第八条农业部各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会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省(区、市)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实验站布局与设置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对各省(区、市)推荐的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及风险评估能力进行综合技术审核。
第十条技术审核通过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按规定程序报部领导审批,以农业部文件公布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依托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被农业部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应当在认定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通过风险评估能力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实验站风险评估能力考核验收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统筹安排,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技术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经过考核验收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站,由农业部公布其业务领域和地域范围,颁发考核验收合格证书。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依托单位按照统一式样制作风险评估实验站铭牌,悬挂于依托单位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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