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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缓解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是人口大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优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点或优先在中小城市发展,对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把解决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传统优势减弱、生存和发展压力增大、融资难等突出问题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扶持力度,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强公共服务,改善发展环境,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积极缓解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发展压力加大等问题,着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形成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升素质、良好成长的发展环境。

  (三)工作范围。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百万元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中小企业作为当前引导扶持的重点,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探索和应用先进适用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和市场营销技术,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企业以并购、产业联盟等方式,培育发展优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劳动生产环境,实现绿色环保发展。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产业集聚发展道路。

  (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诚信经营、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能力。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能力和企业间协作配套水平。

  (三)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创建自主品牌。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支持企业改进竞争模式,提高其通过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政策措施

  (一)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民间资本从事现代农业、基本生活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以及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动落实已出台的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取消各种违法违规收费项目,严格落实已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减免政策,把涉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作为治理“三乱”监督检查的重点。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1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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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5-25)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2-29)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科学技术部(2011-5-1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09-9-19)
·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1-1)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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