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
(四)缓解融资困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积极开发适合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合理确定企业贷款利率。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积极开展融资培训及咨询服务,推动多种形式银企对接。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推动落实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等政策,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条件。推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拓宽市场空间。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办展,开拓国际市场。
(六)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积极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立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鼓励有技术、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有序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加强公共服务。支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平台积聚服务资源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增强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行业特色鲜明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把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业绩考核的重点内容。鼓励信息化服务商搭建平台,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
(八)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和配合,集聚各类资源,细化配套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