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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通过考试取得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员或者助理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可在原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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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8)
·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协会(2007-4-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12-29)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 中国银行业协会(20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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