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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3-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5-4)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4-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7-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6-12-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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