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3)
第三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应当进行特殊校验而未进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关闭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航设备应当关闭未予关闭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开放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定期校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区管理局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在航行通告中公布导航设备限用范围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关闭设备前未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或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保持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导航设备出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通用机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2号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则》(CCAR-85)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航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
二、民航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
三、民航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
四、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关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以上附件及修订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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