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
(四)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五条 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三)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四)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五)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续展时还应当提交样品进行复核检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的;
(二)产品检测方法发生改变的;
(三)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第十七条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场所迁址,或者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二)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三)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四)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三)进口登记证原件;
(四)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农业部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条 从事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
前款规定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农业部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
第二十四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由农业部公告禁用并撤销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生产地禁止使用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或者撤销其生产、使用许可的,境外企业应当立即向农业部报告,由农业部撤销进口登记证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发现其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并向农业部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境外企业及其销售机构、销售代理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 从事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进口登记的,农业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1年内不再受理该境外企业和登记代理机构的进口登记申请。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由农业部撤销进口登记证,对登记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该境外企业和登记代理机构的进口登记申请。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农业部(2014-1-1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12-5-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12-5-2)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12-5-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