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突出制度创新,狠抓源头治理,力求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诊疗服务和收费监管、构建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切实降低部分药械虚高价格
(一)改进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积极探索带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多方参与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办法,充分发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查询数据库”的作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部分中标药品的虚高价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常用药、廉价药和急救用药的供应使用。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各省(区、市)全面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普遍开展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二)继续推进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地继续做好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查处非法使用发票等问题,加强对发票违法问题的案件移送和联合查处工作。认真总结有关地区“两票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运用整治成果,深入挖掘发票违法行为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问题。
(三)持续加大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深入开展《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的宣传贯彻,加强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扶持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记录制度。在药品流通领域严格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予以关闭;加强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药品购销活动中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一)强化对医疗机构诊疗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优化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加大服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居民健康卡建设,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全面推行预约诊疗、便民门诊,切实改善患者看病就医感受。继续推进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加强药事管理,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和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
(二)严格规范开方用药行为。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不当处方院内公示点评制度,坚持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科学诊疗、合理用药。加强对部分地区“阳光用药”电子监察试点工作的调研跟踪,认真总结经验,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
(三)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丰富活动内涵,扩大活动覆盖面,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和质量水平。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广泛宣传卫生系统先进典型,严格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大力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广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在三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一)加强政府卫生投入资金监管。加强资金督导管理,缩短资金拨付周期,推动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资金等问题。从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后期追踪问效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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