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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价值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有关费用:
  (一)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二)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三)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四)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四)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五)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第四节 特殊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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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海关总署(2013-12-25)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 海关总署(2006-3-6)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3-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2007-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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