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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7)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格式文本.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格式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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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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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海关总署(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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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 海关总署(2006-3-6)
·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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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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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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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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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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