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的通知
教民[2013]4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自2006年发布以来,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建设,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试行情况,我部组织专家对《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现正式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各地要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作为双语教师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对民语授课为主、单科加授汉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汉语教师、校长以及各级汉语教研员的培训,帮助他们全面理解、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修订后汉语课程标准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变化,切实将汉语课程标准的教育理念和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到汉语教学中。
教育部
2013年12月25日
《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1/24/20140124151216466.doc
民族中小学
汉语课程标准
(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课程性质……………………………………………………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三、课程设计思路 …………………………………………………
第二部分 课程目标 ……………………………………………………
第三部分 学段标准 ……………………………………………………
一、语言知识……………………………………………………………
二、语言技能……………………………………………………………
三、文化意识……………………………………………………………
四、学习策略……………………………………………………………
五、情感态度……………………………………………………………
第四部分 实施建议…………………………………………………
一、教学建议……………………………………………………………
二、评价建议……………………………………………………………
三、教科书编写建议…………………………………………………
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
附录
附录 Ⅰ 要求掌握的现代汉语常用字(略)
附录 Ⅱ 要求掌握的现代汉语常用词(略)
(1)
(1)
(2)
(4)
(5)
(9)
(9)
(10)
(12)
(13)
(14)
(16)
(16)
(24)
(27)
(28)
第一部分 前言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在学习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应该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民汉双语教学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有利于增强各民族学生的祖国意识,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全日制民族中小学开设汉语课程,汉语课程标准分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两个阶段。本课程标准适用于母语为非汉语、汉语作为第二语言课程的少数民族学生,适用于以民族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单科加授汉语(含采用其他双语教学模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汉语教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汉语课程应适应和满足社会进步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深化改革,与时俱进,着力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为培养民汉兼通的少数民族人才发挥奠基作用。
汉语课程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提升学生的汉语素养,为学好其他课程打下基础;为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个性和健全人格打下基础;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打下基础。汉语课程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汉语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义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汉语课程应充分发挥在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努力实现与其他课程的衔接和贯通。
一、 课程性质
汉语课程是一门学习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性、实践性课程,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汉语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使学生基本学会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交流沟通。汉语课程应使学生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逐步形成良好个性和健全人格,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和祖国意识。工具性和人文性统一的汉语课程有利于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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