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2)
第十六条 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依申请,公示期可以延长至6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该国际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具体程序依据《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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