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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推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 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为文物保护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文物保护项目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二章 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客观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从事过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咨询评估。

  第八条 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从事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5年以上,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0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业务;

  (三)技术负责人需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低于40%,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五)有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单项业务范围的条件,由国家文物局根据专业要求,参照第八条适当调整。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国家文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三)经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文物局确定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咨询评估资料;

  (六)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三章 职能与责任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前期咨询、中期评估和后期绩效评定。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出具同意或否决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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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4-1-17)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3-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关于繁塔文物保护规划的意见 / 国家文物局(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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