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一)工程项目技术文件是否规范、齐备,是否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二)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三)工程项目是否必要、可行,保护原则是否正确;
(四)工程性质、内容、范围、规模是否合理,并对工程的现状勘察结论、技术保护措施及相关技术图纸等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与其审核范围相同的文物保护规划及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咨询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评估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咨询评估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转让咨询评估业务的;
(二)同时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
(三)故意损害文物行政部门、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权益的;
(四)与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咨询评估工作失误造成文物保护项目技术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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