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6-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9-6-15)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6-15)
·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4-3-4)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2014-9-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