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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船 票

  第十六条 船票是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旅客乘船的凭证。
  第十七条 船票分全价票和半价票。
  第十八条 儿童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者,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5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应给予优待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往返2次院校与家庭所在地港口间的学生减价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学生票只限该航线的最低等级。
  学生回家或返校,途中有一段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购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地点至院校所在地港口的学生票。
  第二十一条 船票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设的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由客船直接发售。
  第二十二条 要求乘船的人凭介绍信,可以一次购买或预订同一船名、航次、起迄港的团体票,团体票应在10张以上。
  售票处发售团体票时,应在船票上加盖团体票戳记。
  第二十三条 包房、包舱、包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包房,由售票处办理;
  (二)包舱,经承运人同意后,由售票处办理;
  (三)包船,由承运人办理。
  包用人在办理包房、包舱、包船时,应预付全部票价款。

第二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客应按所持船票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乘船。
  重病人或精神病患者,应有人护送。
  第二十五条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应按超过的人数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六条 旅客漏船,如能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船等级席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席位,否则,逐级降等乘坐,票价差额款不退。
  第二十七条 每一旅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20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
  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
  残疾旅客乘船,另可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非机动残疾人专用车一辆。
  第二十八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物品乘船:
  (一)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二)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污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精,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三)军人、公安人员和猎人佩带的枪支和子弹(应有持枪证明)。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物品不准旅客携带上船:
  (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二)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三)灵柩、尸体、尸骨。
  第三十条 旅客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应办理托运。经承运人同意的,也可自带上船,但应支付行李运费。
  对超过免费规定的整件行李,计费时不扣除免费重量、体积和长度。
  第三十二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活动物乘船:
  (一)警犬、猎犬(应有证明);
  (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蛇除外);
  (三)鸡、鸭、鹅、兔、仔猪(10千克以下)、羊羔、小狗、小猫、小猴等家禽家畜。
  第三十三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携带上船:
  (一)警犬、猎犬应有笼咀牵绳;
  (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应装入笼内,笼底应有垫板;
  (三)家禽家畜应装入容器。
  第三十四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由旅客自行看管,不得带入客房(舱),不得放出喂养。
  第三十五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按行李运价支付运费。
  第三十六条 旅客携带活动物的限量,由承运人自行制订。

第三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按旅客运输合同所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运送旅客。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在旅客上船前、下船后和在客船航行途中应对旅客所持的船票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记号。
  第三十九条 查验船票的内容如下:
  (一)乘船人是否持有效船票;
  (二)持用优待票的旅客是否有优待证明;
  (三)超限自带行李是否已按规定付运费。
  第四十条 乘船人无票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承运人应向其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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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2-12-11)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2012-1-1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8-9-3)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08-7-22)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关于加快推进旅客联程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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