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船 票
第十六条 船票是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旅客乘船的凭证。
第十七条 船票分全价票和半价票。
第十八条 儿童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者,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5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应给予优待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往返2次院校与家庭所在地港口间的学生减价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学生票只限该航线的最低等级。
学生回家或返校,途中有一段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购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地点至院校所在地港口的学生票。
第二十一条 船票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设的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由客船直接发售。
第二十二条 要求乘船的人凭介绍信,可以一次购买或预订同一船名、航次、起迄港的团体票,团体票应在10张以上。
售票处发售团体票时,应在船票上加盖团体票戳记。
第二十三条 包房、包舱、包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包房,由售票处办理;
(二)包舱,经承运人同意后,由售票处办理;
(三)包船,由承运人办理。
包用人在办理包房、包舱、包船时,应预付全部票价款。
第二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客应按所持船票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乘船。
重病人或精神病患者,应有人护送。
第二十五条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应按超过的人数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六条 旅客漏船,如能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船等级席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席位,否则,逐级降等乘坐,票价差额款不退。
第二十七条 每一旅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20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
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
残疾旅客乘船,另可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非机动残疾人专用车一辆。
第二十八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物品乘船:
(一)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二)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污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精,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三)军人、公安人员和猎人佩带的枪支和子弹(应有持枪证明)。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物品不准旅客携带上船:
(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二)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三)灵柩、尸体、尸骨。
第三十条 旅客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应办理托运。经承运人同意的,也可自带上船,但应支付行李运费。
对超过免费规定的整件行李,计费时不扣除免费重量、体积和长度。
第三十二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活动物乘船:
(一)警犬、猎犬(应有证明);
(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蛇除外);
(三)鸡、鸭、鹅、兔、仔猪(10千克以下)、羊羔、小狗、小猫、小猴等家禽家畜。
第三十三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携带上船:
(一)警犬、猎犬应有笼咀牵绳;
(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应装入笼内,笼底应有垫板;
(三)家禽家畜应装入容器。
第三十四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由旅客自行看管,不得带入客房(舱),不得放出喂养。
第三十五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按行李运价支付运费。
第三十六条 旅客携带活动物的限量,由承运人自行制订。
第三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按旅客运输合同所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运送旅客。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在旅客上船前、下船后和在客船航行途中应对旅客所持的船票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记号。
第三十九条 查验船票的内容如下:
(一)乘船人是否持有效船票;
(二)持用优待票的旅客是否有优待证明;
(三)超限自带行李是否已按规定付运费。
第四十条 乘船人无票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承运人应向其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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