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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7)
  第一百三十五条 旅客在船上发生病危、伤害、死亡或失踪的,客船填写的客运记录应详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或特征,通讯地址及有关情况;准确记录事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如实报告客船所采取的措施及结果。
  客运记录应取得两人以上的旁证;经过医生治疗的,应附有医生的“诊治记录”,并由旅客本人或同行人签字。

第三节 行李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行李运送期间,发生行李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编制行李运输事故记录。
  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必须在交接的当时编制,事后任何一方不得再行要求补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李运输事故按其发生情况分为下列四类:
  (一)灭失:托运的行李未按规定时间运到,承运人查找时间超过30天仍未找到的,即确定为行李灭失;
  (二)短少:件数短少;
  (三)损坏:湿损、破损、污损、折损等;
  (四)其他。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旅客对其托运行李发生事故要求赔偿时,应填写行李赔偿要求书。提出赔偿的时效为旅客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过期不能再要求赔偿。
  旅客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运人从接到行李的赔偿要求书之日起,应在30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
  (一)确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拒绝赔偿通知书,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不予退还。
  (二)确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承认赔偿通知书,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不予退还。

第四节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在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客船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客船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托运的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引起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对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发生灭失的,按照本条第1、2、3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死亡或受伤者,以及非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失踪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前款原因所发生的打捞、救助、医疗、通讯及船舶临时停靠港口的费用和一切善后费用,由旅客本人或所在单位或其亲属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旅客的行李有下列情况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引起的损耗、变质;
  (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六条所规定不准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发生灭失、损耗、变质。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行李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行李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整修,如损坏程度已失去原来使用价值,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对灭失的托运行李赔偿后,还应向旅客退还全部运杂费,并收回行李运单。
  灭失的行李,赔偿后又找到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通知索赔人前来领取。如索赔人同意领取时,则应撤消赔偿手续,收回赔偿款额和已退还的全部运杂费。
  灭失的行李赔偿后部分找到的,可参照本条第2款精神办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如发现索赔人有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行为时,应追回多赔款额。

第九章 运输、作业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旅客在履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以及作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水系航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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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2-12-11)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2012-1-1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8-9-3)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08-7-22)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关于加快推进旅客联程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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