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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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