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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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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1-12-30)
·关于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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