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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
对于配送车辆在行驶时间和区域方面采取限制和禁止通行措施的城市,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保证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结合城市配送运力调控计划,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配送车辆通行调控机制,制定出台保障配送车辆通行便利的管理政策。在实施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中,对从事生活必需品配送的企业、从事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可优先考虑给予其通行便利。
六、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管理措施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停车管理的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限制措施,明确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和分类停车要求;科学施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港湾,完善停车位标志标线,制定相应的停车管理办法,防止停车设施被挪用、占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制定相应措施,为确需在其他车辆禁停的路段临时停靠配送车辆提供便利。
七、提升城市配送运输服务水平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城市配送运输企业加强与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合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加快物流信息化管理技术、卫星定位技术以及标准化托盘、装卸辅助设备等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科学设计、合理优化配送线路,强化配送市场资源整合,提高城市配送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指导、督促配送运输企业完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行车日志,加强配送车辆的例检和维护,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八、强化城市配送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配送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的要求,对城市配送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抄告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的监督管理,督促配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路段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加强与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严格查处客车载货、非法改装、假牌假证、无证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
九、健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管理工作协商、协调、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资源共享与执法联动,密切沟通联络,明确任务目标,落实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省级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城市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实际,联合制定本地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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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2013-2-6)
·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 / 商务部(2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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