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5)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2-26)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2-8-1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公安部(2012-7-1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公安部(2012-7-17)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2-30)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 公安部(2009-5-2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 公安部 教育部 民政部等(2009-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0-28)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 / 公安部(2008-7-28)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 公安部(2016-1-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