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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4)
  第二十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退(免)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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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8-7)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12-5-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 / 国家税务总局(2012-4-5)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29)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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