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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4)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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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3-12-31)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2013-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海关总署(201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海关总署(201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 / 海关总署(2013-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海关总署(2013-6-27)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3-5-28)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2-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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