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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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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2014-1-28)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2013-12-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2-10)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2011-4-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2-2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8-21)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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