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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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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12-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1-18)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 国土资源部(2012-9-20)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6-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3-18)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1-5-11)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4-10-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5-3-16)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5-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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