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3)
八、2013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本通知附件1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报送享受政策落实情况报告,逾期未提交报告的企业或项目业主视为放弃享受政策。
九、自2014年3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附件: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
2.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3.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
4.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pdf版本.zip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n15903564.files/n1590349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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