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七条 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1.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doc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2/P020140228566352552747.doc
附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docx
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2/P0201402285663527167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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