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13)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中CIF、CIP、DDP等贸易术语,应当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1、机电产品范围.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403/20140303103048569.doc
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403/20140303103109196.doc
3、评标情况的报告.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403/20140303103119633.doc
4、投诉书.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403/20140303103130147.doc
5、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403/201403031031399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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