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7)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当日开始进行评标。有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评标的,应当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48小时内开始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综合评价最优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二)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三)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五)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九)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十)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前款所列材料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八条 对经资格预审合格、且商务评议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否决其投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五)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二)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

  (三)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六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时,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评标办法应当充分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应当对应一个明确的评价值,不得对应多个评价值或评价值区间,采用两步评价方法的除外。

  对于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难以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评价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给出评价值。

  (二)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议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评价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评价值和最小可能评价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最高评价值和零评价值。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价值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评价值相同的,依照价格、技术、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优先次序,根据分项评价值进行排名。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2012-4-28)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2-4-8)
·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 /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1-3-4)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29)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 商务部(2008-8-15)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量监督检验...(2008-4-7)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4-7)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量监督检验...(2008-4-7)
·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2015-4-15)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5-8)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6-11-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