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17号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2月27日
附件:
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指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分配管理。国债发行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按照计划分配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指,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配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时,使用的各承销团成员占比。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结果分别在201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中公布。
第七条 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以前半年(即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上半年,下同)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分别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统计报表数据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整理的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发售数据为准。
第二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
第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发行通知规定,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照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其余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于每日8:30-16:30通过与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债系统)联网方式申请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自身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分钟。国债系统按照接收时间优先原则处理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并向承销团成员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符合规定的抓取申请,如财政部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大于承销团成员申请抓取额,按该承销团成员申请额向其分配;如财政部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小于或等于承销团成员申请抓取额,将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全部分配给该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剩余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于调整日次日起供承销团成员抓取。具体调整方式为:
(一)定期调整。国债发行通知中规定基本代销额度统一调整日期。调整日次日营业开始前,各承销团成员应在其业务系统中,将其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将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并等额调增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
(二)不定期调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承销团成员销售情况,决定调减部分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的日期和比例,并通知被调减的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具体调减数额为调整日日终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与上述比例的乘积,计算结果按万元为单位取整,尾数舍去。调整日次日营业开始前,被调减的承销团成员应在其业务系统中,如数调减其基本代销额度;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如数调减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并等额调增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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