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3)
第二十一条 如承销团成员前半年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且按照第二十条第一项计算出的该承销团成员新代销额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则该成员不参加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docx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403/P020140304342826658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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