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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3)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起草部门办理。不定期清理的清理结果应当送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开展定期清理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报局长会议审议后,公布清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内容相抵触,以及出现其他需要修订情形的,予以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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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2011-9-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3-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5-12-16)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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