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3)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起草部门办理。不定期清理的清理结果应当送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开展定期清理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报局长会议审议后,公布清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内容相抵触,以及出现其他需要修订情形的,予以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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