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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4)
(四)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是否含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成份。
(五)海关质疑的其他情况。
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应当及时回复意见。
第三十八条 海关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中记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并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返还持证者。
第三十九条 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
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无须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本办法所称物种证明是指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第四十一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办法对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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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6-4-29)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3-30)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6-25)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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