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3/P020140307389182567029.pdf
附件: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包括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
一、适用范围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从事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其计提、使用、转回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适
用本规定。
保险机构计提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含本规定所指的大灾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科目设置
保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大灾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6505 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当期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保费准备金。本科目应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2605 保费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和转回的保费准备金。本科目应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
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设置“4105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和转回的利润准备金,以及大灾准备金资金运用形成的收益。
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提取利润准备”明细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当期净利润中提取的利润准备金。
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保险机构以大灾准备金所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所产生的收益。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末,保险机构按照各类农业保险当期实现的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计提比例计算应提取的保费准备金,借记“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
,贷记“保费准备金”科目。
(二)期末,保险机构总部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按规定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的利润准备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科目,贷记“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
目。
(三)保险机构按规定以大灾准备金所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所产生的收益,借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大灾准备金投
资收益”科目,贷记“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
(四)保险机构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应赔付或实际赔付的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以大灾准
备金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时,按弥补的金额依次冲减“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借记“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贷记“提取保费准备金”、“
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科目。
(五)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的余额逐年转回损益时,按转回的金额,借记“保费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将利润准备金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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