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
转入一般风险准备时,按转回的金额,借记“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四、列示与披露
(一)保险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长期借款”项目之上增设“保费准备金”项目,反映期末保费准备金的余额。
(二)保险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和“未分配利润”项目之间增设“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项目,反映期末利润准备金的余额。
(三)保险机构应当在利润表“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和“保单红利支出”项目之间,增设“提取保费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机构当期按规定提取的保费准备金净额。
(四)保险机构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分配利润”栏目前增设“大灾风险利润准备”栏,反映保险机构期末利润准备金余额的情况;同时,在“(四)利润分配”类的“提取一般风险
准备”项目之下增设“提取利润准备”项目,反映保险机构当期按规定提取的利润准备金净额。
(五)保险机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大灾准备金有关的下列信息:
1. 按各大类险种提取保费准备金的比例及金额。披露格式
如下:
项目 本期 上期
金额 计提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种植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
森林保险
…
其他
合计 — —
2. 大灾准备金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账面余额。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期初账面 本期 本期 期末账面
余额 增加 减少 余额
1.利润准备金
2.保费准备金
种植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
森林保险
…
其他
合计
五、实施日期及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保险机构提取的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将发布之日前原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余额,按照其计提来源(保费或利润)从相关科目分别转入“保费准备金”、“
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不再按原办法计提和使用大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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