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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3)
  (三十四)关于“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从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进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启动南方草地开发利用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农业部、林业局、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民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的问题,由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的问题,由中央农办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工商总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的问题,由工商总局、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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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服务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4-1-19)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2008-10-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05-12-3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05-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4-2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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