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3)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以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强协调,合力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继续安排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改造再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新兴产业和企业搬迁改造等。适当安排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可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列入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搬迁,一次性用地数量较大、地方政府确实难以平衡解决的,可报请有关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研究解决。对在搬迁企业原址发现地下文物或工业遗产被认定为文物的老工业区,所在市辖区因保护文物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所在省级、市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将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市辖区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附件:重点任务部门分工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附件
重点任务部门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1
城区老工业区的功能、土地利用类型等因实施搬迁改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订相关规划,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程序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2
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尤其是同步实施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3
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4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发展改革委
5
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列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城区老工业区污染土地治理。加大对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6
把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与加快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
7
支持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局
8
继续组织做好2013年启动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继续安排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 发展改革委
9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协调相关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 国资委
10
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内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 证监会
11
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内符合要求的搬迁改造项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
12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13
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强协调,合力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14
适当安排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财政部、国资委
15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搬迁,一次性用地数量较大、地方政府确实难以平衡解决的,可报请有关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研究解决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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