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4)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删减)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6-8-21)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2-9-23)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 国务院(2006-2-7)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 国务院(2015-1-3)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9-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