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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3日
相关法规:
·
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5-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国外飞机报备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6-4)
·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 交通运输部(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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