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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3)
  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第三十二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七条 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三十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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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3-12-16)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 / 海关总署(2009-3-16)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 / 海关总署(200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2006-6-14)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12-11)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3-24)
·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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