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2)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
(二)落实责任,注重反馈。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省级财政部门要比照中央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动态掌握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决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涉及部门共性事项,要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有效回应。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地要严肃纪律,加大督查力度,不折不扣地执行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总结上报我部;各专员办每年底要对所在省份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财政部将以适当方式向国务院报告,确保政令畅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8月6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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