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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4年 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26号),加强对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导,我部制定了《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现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26号),加强对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商品分类处理指导,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原则

  对于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应当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

  优先以回收原材料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回收原材料的,应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销毁处理。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参考就近原则,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进行处置。

  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防止侵权假冒商品销毁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止收缴的侵权假冒商品再次流入市场。

  二、分类处理

  (一)危险废物类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进行处置。如:各类侵权假冒药物和药品、农药兽药、涂料、防冻液、成品油等。

  (二)电子废物类

  电子废物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如:各类侵权假冒家电、小家电等。

  (三)一般固体废物类

  一般固体废物应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或加工利用企业处理。

  如:侵权假冒电线电缆、五金、电机应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

  图书报纸、建材、汽配、塑料制品、服装等应委托给造纸、冶炼、塑料再生、纺织等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无原材料回收价值的,可委托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或委托生活垃圾焚烧场焚烧、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发电厂掺烧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其他

  液态类侵权假冒商品(如假酒等)可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不合格奶制品应参照《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81号)要求首选高温焚烧的处置方式,利用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医疗废物焚烧炉、水泥窑等进行焚烧。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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