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

  (四)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项中因签发该单证或证书的机构撤销、调整而无法送交的单证或者证书,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五)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对以慈善、救灾等公益目的进行捐献、捐赠形成的快件,出现本规定所列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情形时,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协调转交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依照本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时,应当做好处理、交接记录。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费用包括保管费用、销毁费用以及变卖交易费用等。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快递市场年度监管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4-1-14)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3-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村邮站服务规范》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5-3-3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