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8)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分支机构临时停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比照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解散的情形;
(二)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五条 法人机构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七十六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的。
申请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七十七条 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其法人机构应提交终止营业申请。
第七十八条 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分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七十九条 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八十一条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二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八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八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四)有适应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五)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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