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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2)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档气量、分档气价、计价周期等,尽快制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

  (四)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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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6-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2-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5-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12-23)
·国家发展改革、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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