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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为加强农业部展会管理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会展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使农业会展工作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农市发﹝2010﹞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农市发〔2014〕1号.CEB
附件: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doc



附件:

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展会管理工作,强化农产品产销衔接,提高流通效率,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会展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展会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管理:
    (一)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引导农业展会科学发展,发挥其促进农产品流通、贸易和技术交流作用,带动产业,优化产业链,辐射农户,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促进农民增收。
    (二)推进农业展会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遵循市场规律、市场化运作,减少行政办展,扩展市场办展空间;必须尊重企业参展的自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命令企业参加农业展会。加快推进办展机构、办展队伍、运作方式、展场设计布局和展会服务的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以品牌价值为核心、以产品质量为支撑、以展示交易为手段的新型展会品牌;加强对展会的评估评价,优胜劣汰。
    (三)培育农业展会品牌。集中资源着力打造高端农产品展示交易平台,打造和保护农业展会品牌,保证展品质量,突出企业和产品,强化交流和交易,加强推介和促销,提高采购商和专业观众参与度。
    (四)严格展会管理,注重展会实效。从严控制展会数量,规范农业部展会审批程序,规范管理展会名称使用,严格管理展会经费使用,明确展会安全管理责任。领导同志出席展会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杜绝形式主义,防止铺张浪费。
    第三条 农业部展会主要包括农业部主办的展会、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举办的展会、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举办的展会等四类。农业部展会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原则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农业部主办的展会管理。
    (一)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农交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主办、有关部委协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农业展会,是展示国家农业农村经济成就、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交流、促进国际国内农产品贸易的重要平台。
    (二)农交会每年举办一届,部内机关司局拟举办的展会活动均纳入农交会。国家经济发展重要年份在北京举办,其他年份在京外举办。申办下一届农交会的省份应于当年9月15日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三)市场信息司负责组织专家对申办城市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建议,报请部常务会议决定。
    第五条 农业部支持的展会管理。
    (一)农业部支持省级人民政府举办国际国内影响力大、产业特色鲜明、符合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的展会。
    (二)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原则上每年一个省份至多一个。根据国际国内影响力、产业特色、市场化水平、展会分类认定结果等因素遴选,同类展会不重复支持。
    (三)申请下一年度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应于当年9月15日前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场信息司会同相关司局提出意见、拟定计划,报请部常务会议审定。
    (四)国务院相关部门主办、邀请我部支持的展会按惯例予以支持。对其他单位发来邀请的从严控制,由部常务会议审定。
    (五)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名单通过农业部网站和《农民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六)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应及时报送展会筹备方案、招展文件、办展通知及展会总结。
    (七)主办单位提出请农业部支持的属于工作导向性的展会,可由市场信息司协调机关司局,报主管展会工作部领导审定后,以机关司局的名义支持。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举办的展会管理。
    (一)事业单位要专心履行职责,精心服务农业农村经济中心工作,一般不要举办展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主办、支持举办的各类农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以及国际性会议附设的展览会、展示会等活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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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庆典、研讨会、展会、论坛活动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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