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和新闻宣传的作用,现将《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8日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网站建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国土资源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网站是国土资源系统提供信息社会化服务的第一平台,是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重要阵地、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网上办事的重要渠道,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服务社会公众、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网上政府”、深化政务公开等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是部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网站的运行维护实施监督;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是部网站的承办单位,负责网站内容组织、编辑,负责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保障。
第四条 部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网站建设科学合理、网站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第二章 政务公开
第五条 部网站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在部网站公布。属于主动公开的或部领导批示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网站公开。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各直属单位、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向部网站提供本单位产生的信息。报送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本单位拟发布信息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七条 部网站发布的信息谁提供谁负责,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一)需要在网站公布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通知通告(公告)、权威数据发布等重大信息,须经办公厅审核、报部领导审批。
(二)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等以数据整合方式发布的业务管理类信息,由产生单位负责审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经办公厅审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三)对于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及部办公厅发文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中国政府网、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整合转载已经公开发布或经审批的信息,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由信息中心网站负责人审查后直接发布,重要信息报信息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部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三章 新闻发布
第九条 部网站应做好国土资源部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领导重要活动、重要讲话;
(二)部重要会议新闻;
(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四)国土资源政策解读;
(五)部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六)部和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七)整合转载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网站、地方政府网站、中国国土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专业网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网站及其他媒体的国土资源新闻信息等。
第十条 各单位对涉及国土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在部网站通过在线访谈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通过部网站发布解读信息。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应在部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已经通过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及时在部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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