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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农业投资合作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外经中心核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数据资料,监督其信息报送质量,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为考核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外农业投资合作信息采集工作经费由农业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附件:
农办外〔2014〕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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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4-3-18)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2012-3-6)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2011-8-22)
·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2010-6-3)
·农业部关于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 农业部(200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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