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农业投资合作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外经中心核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数据资料,监督其信息报送质量,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为考核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外农业投资合作信息采集工作经费由农业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附件:
农办外〔2014〕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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