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

  (八)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促进文化与科技双向深度融合,依托高新技术增强文化产品的表现力、感染力、传播力,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和创意提升。通过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广一批高新技术成果,提升文化行业技术与装备水平。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向文化领域的转化应用,加强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培育新兴文化业态。鼓励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转化,支持开发适宜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数字文化产品。加强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推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中的集成应用。

  (九)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进入旅游业,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和服务设计水平,促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促进发展参与式、体验式等新型业态。鼓励文化创意、演艺、工艺美术与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旅游演艺精品和旅游商品。支持建设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加快培育文化旅游精品。

  (十)推动文化与特色农业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文化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及个人工作室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意设计,提升农产品文化附加值,提高农业品牌的知名度。加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场所的创意设计,支持建设集农耕体验、田园观光、教育展示、文化创意于一体的休闲农业创意园。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

  (十一)促进文化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向体育领域拓展,支持发展体育竞赛表演、电子竞技、体育动漫等新业态。加强创意设计,提升体育用品及衍生产品附加值。丰富传统节庆活动内容,支持各地依托自然人文资源举办特色体育活动。

  四、实施重要文化产业促进计划与工程

  (十二)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适应创业创意人才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的需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展示机会、扩大品牌影响,鼓励各类文化人才大胆创意、创造和创新,促进融合发展。制订人才选拔条件,5年内重点扶持5000名青年创业创意人才,建设创业创意人才库。以文化会展、画廊、竞技比赛等为平台,通过提供展示交易机会、奖励、补助等形式对创意人才予以支持。依托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各类支持平台,建设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实践基地。

  (十三)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帮助各类小微文化企业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发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微文化企业和个人工作室,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意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微文化企业。

  (十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以特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基础,鼓励各地不断推出特色鲜明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特色文化产业与建筑、园林、农业、体育、餐饮、服装、生活日用品等领域融合发展。合理规划、引导实施一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建设一批文化特色鲜明、产业优势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持续推进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突出民族文化特色,推进文化与生态、旅游的融合发展,建成国际知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和有示范效应的特色文化产业带。

  (十五)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工程。强化创新驱动,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数字文化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融合、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培育。推动建立高技术服务业专项支持数字内容动漫游戏领域项目的长效机制。支持建立数字内容生产、转换、加工、投送平台,加强网络文化信息内容建设。加强数字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趋势研究工作。

  (十六)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推进工程。发挥文化产业、金融、财政政策协同作用,深化文化金融合作,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发展。根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特点和资产特性,创新文化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文化金融人才培训力度,提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投融资能力。推进文化金融合作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发挥财政对文化金融合作的引导带动作用。

  (十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提升工程。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更好地发挥促进创意孵化、加强人才培养、推进产业融合、建设服务平台、培育文化品牌等功能,促其转型升级。依托国家级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实验区、自由贸易区等,推进资源整合,支持建设数个高起点、规模化、代表国家水准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园区。推进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严格控制园区基地数量,提高发展水平。

  五、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十八)落实相关经济政策。加快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和认定试点工作,确定企业创意设计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将《若干意见》提出的税收、土地、价格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认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营业税免税政策。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落实。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推动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用好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蓬勃发展。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纳入文化部文化金融合作工作框架、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的重点支持与服务范围。推动建立完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提高文化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和服务水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 / 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2014-3-17)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 国务院(2014-3-3)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2-26)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 文化部(2013-9-10)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文化部(2010-12-20)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 文化部 中国工商银行(2010-5-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