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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对口支援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4〕23号



机关各部门,江西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振兴发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老区、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作用。对口支援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支持定南振兴发展,确保定南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保险业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精神,结合定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实际需求和保险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支持定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围绕定南等原中央苏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支持重点,坚持市场化与公益化结合的原则,突出保险业优势,形成行业合力,深化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探索模式创新,努力做好定向扶持工作,增强定南等原中央苏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重点领域

  (一)深化改革创新,支持定南保险业先行先试。

  支持与县域保险市场的特点优势和资源禀赋结合紧密、对全国县域保险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保险改革创新项目在定南先行先试,并积极落实所需的相关监管政策。围绕定南“建设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前沿阵地、赣南矿业经济新增长极、赣粤边际旅游休闲目的地、绿色高效农业示范区”的发展定位,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结合定南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化、特色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大宗经济作物、治安、安全生产等险种试点。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发展,服务定南“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前沿阵地”建设。

  (二)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服务定南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围绕生猪、脐橙等定南优势特色农业产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支持在定南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通过保险手段规避生猪市场风险,稳定定南生猪养殖。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机保险等新型险种,支持保险公司开办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增强定南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办农民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业务,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为定南人民生活提供全面风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积极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家庭农场及现代化农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保险公司在定南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逐步将全县纳入保障范围。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将定南及赣州地区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纳入政策性农险补贴范围。

  (三)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建设,完善定南金融保险市场体系。

  鼓励有意愿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战略,在定南设立各类分支机构和后援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定南保险市场体系,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布局。支持定南探索创新农村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支持保险公司在定南建设基层服务网点,延伸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为定南人民提供优质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拟在定南等原中央苏区筹建的保险分支机构,江西保监局可以适当给予倾斜,加快准入审核速度。

  (四)支持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服务定南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定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公司依托定南的生态资源优势,进行养老实体、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将定南打造为保险公司养老养生产业基地。

  (五)积极开展责任保险,服务定南社会管理方式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在定南开展责任保险创新,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管理领域,发展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业务,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定南地处山区,洪涝、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利用保险手段健全定南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支持保险公司在定南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健全定南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维护“生态定南”环境安全。大力发展旅行社责任保险,服务定南“赣粤边际旅游休闲目的地”建设。

  (六)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服务定南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支持商业保险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尽快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提高定南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定南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发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研究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为新市民提供长期均衡的养老、医疗等保障,提高新型城镇化的质量。鼓励在定南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加大对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险的开拓力度,为定南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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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 国务院(2014-3-11)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2-6-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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