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
专员办对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结案的案件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专员办可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上报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通报。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不报告或督查督办不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对专员办督查督办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第十七条 专员办可根据本办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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